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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越拟上调资源类产品的出口税

        据越南《经济时报》报道,越南国会中央委员会22日对政府提出的《出口税框架表》和《自然资源税法》补充修改提案进行讨论。预计新的《出口税框架表》和《自然资源税法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        报道称,越南政府在提案中大幅上调《出口税框架表》中部分资源类产品的税率上限,并对目前没有征收出口税的产品实施征税。根据提案,越南政府对目前已征出口税的产品如玉米、稻谷、大米的税率由0-3%上调为0-50%;砂、石由0-25%上调为5-30%;金属矿由0-20%和5-20%上调为5-40%;煤炭由1-20%上调为5-45%;原油由2-20%上调为5-50%。对税率为0%(目前没有征收出口税)的产品如矿产、燃料矿、用原油提取的原料和燃料、化肥、贵金属原料、金属产品等征收出口税,对物资、原材料产品、半成品征收0-20%的出口税,其余征收0-10%。

        越南政府称,规定较高的出口税上限表明政府不鼓励出口这些产品,而出口税下限规定较低则有利于政府进行灵活调控,因为一些原料产品经过深加工后不受出口限制。

        此外,越南政府还将对《自然资源税法》第6条进行补充修改,提高矿产资源的出口税,限制对贵金属、无再生性资源产品的过度开发。

     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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